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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