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