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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志辉与陈发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辉,陈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辉,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发翠,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全民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发翠在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应得的执行款项180000元,现因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发翠在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应得的执行款项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唐盛荣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