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度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振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度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振达,上海雨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上海美度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学飞。委托代理人张明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天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振达,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胡圣勇,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雨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进。原告上海美度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振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