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李玉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李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区府前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毕新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山东黄河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春名下广饶县凯泽名苑·雅居小区3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处。2015年1月29日,李爱英(身份证号码370****942)以75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饶县凯泽名苑·雅居小区3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处(房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9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李爱英所有。二、买受人李爱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方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