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民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勇、郑明义与施守春、吴海滨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郑明义,施守春,吴海滨,游克平,陈强,王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榕民保字第505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郑明义,男,汉族,1958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海菁、姚银生,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守春,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海滨,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克平,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长清,男,香港居民,1963年2月6日出生。原告陈勇、郑明义因与被告施守春、吴海滨、游克平、陈强、王长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3)榕民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倪小妹名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观音井居委会江仔口5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采取了查封措施。2015年6月17日,原告陈勇、郑明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担保人林婷婷、陈剑鸿自愿提供其名下相应房产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勇、郑明义申请解除查封原担保房产,并提供相应房产(担保人林婷婷、陈剑鸿提供的房产与担保人倪小妹提供的上述担保房产扣除银行贷款后剩余价值相当)作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倪小妹名下座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观音井居委会江仔口5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林婷婷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18号橘园洲AB地块高层(红树林)A-9#楼2006单元、2005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18号橘园洲AB地块高层(红树林)B1区地下室地下1层209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陈剑鸿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竹路7号仁文·大儒世家C地块(原梅亭路)4#楼1004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书 记 员 许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