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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玲玲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1号。被执行人张玲玲(曾用名张艳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宝鸡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玲玲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玲玲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宝鸡市新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96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玲玲在2015年2月19日前还款1000元,同年5月31日前还清余款,现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三条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如约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