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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自报名),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攸县埠江镇官田村海涧冲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龙珠杨村工业楼B座12号经营性福365成人用品店,销售药品、避孕套、成人玩具等,并在没有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虎王”等40种药品。同年8月14日22时许,民警检查该店时将李某抓获,并在店内起获“虎王”等40种疑似假药。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起获的药品全部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虎王”等40种药品共136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佳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