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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38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某某,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