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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古丈县太阳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邦文、龚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丈县太阳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邦文,龚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丈县太阳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古丈县古阳镇城北竹溪湾。法定代表人陈晓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南门桥。负责人石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春波,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世敏,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邦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尤英,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古丈县太阳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和被上诉人向邦文、龚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太阳马公司不服古丈县(2014)古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阳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树谷,被上诉人农行古丈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祁春波、张世敏,被上诉人龚尤英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太阳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晓耀,被上诉人农行古丈县支行的负责人石杰,被上诉人向邦文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漏判诉讼请求,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古丈县(2014)古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88元,退回上诉人古丈县太阳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李华华审 判 员  曾浩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