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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志伟与王振川、胡万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志伟,王振川,胡万忠,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吕志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川。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胡万忠。申诉人吕志伟与被申诉人王振川、胡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吕志伟未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酒肃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吕志伟再审申请。吕志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8日,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酒检民(行)监(2014)6209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黄玉杰审判员  宋 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