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方静园与费岷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静园,费岷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方静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泽阳。被告:费岷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静园与被告费岷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静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费岷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静园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静园撤回对被告费岷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静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