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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法定代表人:史原,行长。被申请人: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号宏声新座***号。法定代表人:田鹏。被申请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卫平。被申请人:何俊明。被申请人:张燕。被申请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申请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申请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称:2014年5月,被申请人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000万元,被申请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2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创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