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田明明、田德军、张树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田明明,田德军,张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李志勇,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田明明,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田德军,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树坤,女,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9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需用被本院冻结的存款退还原告的彩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田明明、张树坤在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炉坊分社账户:91403022001112236648x、91403022001112236635x、91403022001112066703x、9140302200111825660x、9140302200111825673x、91403022001112044680x、91403022001112044693x、91403022001112053441x、91403022001112066689x、91403022001112099987x、91403022001112213781x、91403022001112213848x、91403022001112341592x、91403022001112343846x、91403022001112343862x、91403022001112359716x的冻结。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