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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贾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月亮与柳昭争、王德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亮,柳昭争,王德芳,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贾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潘月亮。被告柳昭争。被告王德芳。被告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月亮与被告柳昭争、王德芳、宁阳县联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潘月亮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