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案由交通肇事罪核稿承办单位刑二庭打印主审人或拟稿人卢国锋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任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9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朋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皖K×××××蓝色飞碟牌小货车,沿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界首市S204线6KM+300M处时,与在前方同向驾驶三轮摩托车向左转弯的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邴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任某某仍留在现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脑出血而死亡。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负次要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皖K×××××蓝色飞碟牌小货车,沿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界首市S204线6KM+300M处时,与在前方同向驾驶三轮摩托车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乙在现场报警。邴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任某某仍留在现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脑出血而死亡。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甲负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董某甲、董某丙、杨某乙、董某丁、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元,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后20日内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董某甲、董某丙、杨某乙、董某丁、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董某甲、董某丙、杨某乙、董某丁、李某表示对被告人任某某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经界首市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任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李某、董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无证驾驶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国锋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司艳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