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莲花与罗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花,罗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张莲花,女,生于1949年8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黄桂进,男,生于1967年2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系原告张莲花儿子。被告罗进宝,男,生于1975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莲花诉被告罗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莲花于2015年2月4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原告张莲花负担。审判员 田风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