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沈金文与沈金文、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沈金文,陈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18号。诉讼代表人:朱卫兴,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雁,该支行员工。被告沈金文。被告陈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沈金文、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