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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立民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立民监初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冷某某,女。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中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同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顾某某仅对婚后财产分割部分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原审判决对婚后财产的认定数额有误,顾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冷某某与顾某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海英审判员  张同臻审判员  石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