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淑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淑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7号罪犯张淑安,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了(2011)榆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淑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淑安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踏实肯干,并能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淑安的刑期从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29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9月30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淑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淑安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