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建成绑架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70号罪犯罗建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荷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罗建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以(2006)株中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4日以(2013)益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2.4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