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执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珍,章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06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被执行人章永明。原告王桂珍与被告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章永明应归还原告王桂珍借款50000元,由被告章永明于2014年8月18日前归还原告王桂珍。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章永明负担,并于2014年8月1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桂珍,原告已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章永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桂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0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现查明除被执行人章永明名下位于盛泽镇朝阳桥西岸5号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上述房产另案正在处理中,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有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