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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新区五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中彩科技区1幢1-4层。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南路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总经理。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影响借款安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9156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土地和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已评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9156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名下衡国用(2009)第0125号土地及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02××98号、02××97号、04××77号、04××78号、04××79号、10××54号、10××53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