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帛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德邦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xx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嘉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浙江xx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嘉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