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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745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建中与陈光琴,刘永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7451号附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中。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光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重庆钧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永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重庆钧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中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光琴、刘永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光琴、刘永武的起诉,反诉原告陈光琴、刘永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杨建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中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光琴、刘永武自愿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建中撤回对被告陈光琴、刘永武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光琴、刘永武撤回对反诉被告杨建中的起诉。本案已收本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应收50元,由原告杨建中负担(已收杨建中案件受理费306元,退还杨建中案件受理费256元);本案已收反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应收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光琴、刘永武负担(已收陈光琴、刘永武案件受理费306元,退还陈光琴、刘永武案件受理费256元)。审 判 长  邓光兵代理审判员  范京川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