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梁灿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区某某、冯某某在其粤X28F**号小汽车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7、8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在其粤X28F**号小汽车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9月17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巷某某号住宅内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扣押上述涉案的小汽车。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区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59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