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与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路×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吴×,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1,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原告吴×与被告路×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路×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诉称:原被告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2日生育一女路×2。2011年11月,双方在丰台区王佐镇沙锅村×号宅基地上盖有东西房各五间、正院盖有两间西厢房,共计十二间。原告放弃分割婚后存款的权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沟通较少,近一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很少关心,工作上偶尔有沟通,通常会发生争吵(基本无法沟通)。从2014年7月开始,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被告对原告百般指责,经常争吵,被告有时会谩骂原告的家人。现双方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路×1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过程、结婚登记时间、子女状况属实。原告起诉书上说的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沟通少不属实。2006年认识开始一直到2014年春节,我们关系都挺好,平时有点拌嘴也很快和好。从2014年开始,原告在所在单位工作有调动,我帮她出意见。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还希望和原告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2日生育一女路×2。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吴×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路×1不同意离婚,辩称对吴×还有感情,还愿与其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吴×与路×1相识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女路×2,可见双方之间存在感情基础。尽管二人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路×1表示不愿与吴×离婚,吴×亦应给予路×1反思、悔改的机会。因此,对吴×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路×1主动反省自身,改正自身缺点。吴×亦应珍惜多年的缘分,多为路×2的将来考虑,与路×1一起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婵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