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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录素诉施维达、叶鲜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施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被告叶某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曼婷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