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魏清国与林佰罕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国,林佰罕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魏清国,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佰罕(旱),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清国诉被告林佰罕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清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清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六十三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二元,由原告魏清国负担。审 判 长 廖清欣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