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戴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永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永锋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旌德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汪 艳代理审判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胡青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慰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