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振宇与刘存峰、陈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宇,刘存峰,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9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宇,居民。被执行人刘存峰,居民。被执行人陈萍,居民。原告杨振宇与被告刘存峰、陈萍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4)亭民初字第0985号生效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9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