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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1950年12月29日。委托代理人谭玉清,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文斌,双峰县唯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