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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付启斌犯抢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16号罪犯付启斌,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付启斌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4月17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0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付启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查期间,执行机关以该犯减刑间隔期不符合条件,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付启斌曾于2013年01月25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距此次报请减刑间隔期不满二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撤回(2015)巢狱字第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