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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53号原告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负责人尹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吉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岐,男,汉族。被告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法定代表人郑红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特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撤诉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