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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王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汉中路南段建设银行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被告王爱霞,女,生于1988年11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鲁家村*组。身份证号:4127281988********。原告李勇诉被告王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喜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爱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2014年11月23日,原告王爱霞以急需周转资金最多一个月为由,向我借款三万元整,收到王爱霞亲手所写借条后,将现金借给王爱霞,且口头说明,当我急需用钱时,提前一星期告知她,她及时归还所借款,而当我急需用钱时,多次催要她归还借款,而她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辞归还,最后电话不接甚至关机,杳无音信,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爱霞归还原告的借款三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王爱霞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爱霞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2014年11月23日被告书写的借条1张,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本金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爱霞归还原告的借款三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王爱霞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诉被告要求清付借款三万元,从事实看,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爱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勇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爱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