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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吉C8J4**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46KM+660M处时,与前方倒在路上的付发相撞,致付发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发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自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9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车辆信息、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和被害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