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升龙凤凰城A区*号写字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范利斌。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粮丰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