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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097号原告陈某。被告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