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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邵正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邵正德,迅领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韬,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正德。委托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迅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迅领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邵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迅领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邵正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邵正德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邵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3,667万元及相关违约金,被执行人迅领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邵正德还应承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执行人还应共同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0,298元和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邵正德所持有的昆山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55%的股权,因案外人巴斯洛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之中,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正德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某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控交接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