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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王XX,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2号原告: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委托代理人:崔文明,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被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王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