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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清杰与被执行人陈永裕、邱迎治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杰,陈永裕,邱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蔡清杰,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倪谆、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裕,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迎治,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裕、邱迎治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162元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