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潘德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潘德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所住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德来(曾用名泮德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潘德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