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证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代杰、李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代杰,李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证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徐代杰,男,生于1978年5月17日,汉族,南郑县黎坪林场职工。被执行人李槟,男,生于1983年1月10日,汉族,南郑县黎坪镇农技中心职工。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代杰、李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郑县公证处(2006)南证经字笫228号公证债权文书确认,徐代杰2006年10月27日用座落于南郑县濂水镇雅和村13组四间二层楼房作抵押,在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8万元,月利率8.7‰,期限三年,并由李槟担保。2011年1月6日南郑县公证处作出(2011)南证执字笫001号执行证书,认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至2010年9月20日尚欠本金8万元,欠利息31262元。申请执行人南郑县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代杰已分期执行25000元,被执行人李槟外出多年,下落不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恢复执行后,执行回现金18000元,2014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次执行中执行回现金62000元,2015年1月30日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需冻结划拔工资多年,本人多次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执行,执行费930元由被执行人徐代杰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证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