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毕××与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石××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毕××。委托代理人梁波,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诉被告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