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广会与冯玉财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会,张玉财,戴秀珍,冯遵叶,黄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黄广会被告张玉财被告戴秀珍被告冯遵叶被告黄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会与被告张玉财、戴秀珍、冯遵叶、黄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玉财、戴秀珍、冯遵叶、黄广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广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玉财、戴秀珍、冯遵叶、黄广清在银行的存款(账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