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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夏明超与永嘉杰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超,永嘉杰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夏明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伟东。被告:永嘉杰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形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谓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超与被告永嘉杰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明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超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明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长鑫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