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某生与易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11)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许某生,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李家冲。被执行人易某忠,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申请执行人许某生与被执行人易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易某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31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许某生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某生与被执行人易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