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凤友与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凤友,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凤友。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军。委托代理人:尚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上诉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凤友、原审被告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为25220元,由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旭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如 果代理审判员 陈 小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萍(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