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建峰与被告姜留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峰,姜留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岳建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留锁,男,汉族。原告岳建峰与被告姜留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建峰的委托代理人袁利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留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开办的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供应餐饮食材,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收货后十日内付款。但被告违约拖欠货款48329.8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329.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开办的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食材供应商。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329.8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另查,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姜留锁为登记业主。上述事实,有工商执照、销售清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和本院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证实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开办的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养生烧烤自助餐厅供应食材,总货款73329.80元。原告自述被告已支付25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329.8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8329.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留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建峰货款4832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