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祁树堂与夏天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树堂,夏天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祁树堂。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均(曾用名夏天江)。委托代理人武云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树堂诉被告夏天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树堂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树堂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祁树堂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