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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祁树堂与夏天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树堂,夏天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祁树堂。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均(曾用名夏天江)。委托代理人武云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树堂诉被告夏天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树堂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树堂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祁树堂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