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高某某,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平 更多数据: